钢铁、焦化和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标准,不包含特殊字符,可以归纳如下:
一、钢铁行业
钢铁行业的超低排放标准主要关注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具体标准可能因设备和工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幅降低。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主要控制指标包括:
- 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 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也有相应的限制,具体数值可能因地区或政策要求而有所不同。
二、焦化行业
焦化行业的超低排放标准包括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无组织排放控制以及清洁运输要求等方面:
- 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 焦炉烟囱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一定限值(如颗粒物不高于8或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不高于100或150毫克/立方米等,具体数值可能因政策更新而有所变化)。
- 管式炉等燃用煤气设施也有相应的排放限制。
- 无组织排放控制:
- 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需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措施,确保无可见烟尘外逸。
- 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
- 清洁运输要求:
- 进出企业的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
- 达不到80%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需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 重点区域企业清洁运输比例有更高要求,如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等。
三、水泥行业
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标准同样严格,包括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无组织排放控制以及清洁运输要求:
- 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 其他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等设备也有相应的排放限制。
- 无组织排放控制:
- 矿山开采、原料制备、水泥粉磨、贮存、破碎、包装、散装、发运等生产环节均需严格控制颗粒物排放。
- 清洁运输要求:
- 类似焦化行业,水泥企业也需确保进出企业的物料和产品采用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并对汽车运输部分提出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要求。
请注意,以上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更新或具体企业情况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