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政策下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关于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概述:
一、历史标准
GB4915-2004:
- 水泥窑NOX排放量应小于800mg/Nm³(10%O2)。
GB50259-2008:
- 水泥厂焚烧废弃物NOX排放量应小于500mg/Nm³(10%O2)。
二、现行标准
GB 4915-2013:
-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执行窑尾NOX排放浓度不大于400mg/Nm³的规定。
- 重点地区执行NOX排放浓度不大于320mg/Nm³的规定。
地方标准:
- 安徽、江苏等省份已要求水泥NOX排放指标在100mg/Nm³以内。
- 宁夏、浙江、河北、河南、海南、四川、山西等水泥大省及部分地区,已严格到50mg/Nm³以下。
- 例如,浙江省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Ⅰ阶段100mg/m³,Ⅱ阶段50mg/m³。
- 山西省规定,水泥制造环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50mg/m³。
三、趋势与要求
随着国家环保要求的日趋严格,对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的控制力度也越来越大。相关部门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水泥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减排要求。水泥企业需要采用先进的脱硝技术,如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等,以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
综上所述,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中,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变化,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减排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