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改价格〔2023〕168号 关于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7-20 阅读次数:

各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8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水泥、焦化企业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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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价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起,水泥、焦化企业未按照《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下同)实行用电加价政策。

  (一)水泥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2元;三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5元。完成全部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二)焦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3元;三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6元。完成全部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三)水泥、焦化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二、执行程序

     自2024年1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将全省水泥、焦化企业(含新投产)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公布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加价标准,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

  执行差别电价的水泥、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函告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电网企业,通过集中座谈或上门走访等方式,向水泥、焦化企业宣贯本通知规定的电价政策。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1日

 (2023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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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焦化企业 超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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