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环大气〔2024〕5号)

2024-07-18 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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